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2號
聲請人占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權
代理人 謝秋麗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楊德華
113年7月2日
149,121元
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