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2號

聲請人占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權

代理人 謝秋麗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楊德華

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3年7月2日

149,121元

C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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