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07號債權人 曾素真 上列債權人曾素真因與債務人 黃寶隆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曾素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系爭票據背面影本以釋明 黃仲諉 為本件背書人。(票號:WG0000000、WG0000000)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寶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仲諉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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