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05號債權人 陳翠屏 上列債權人陳翠屏因與債務人 蔡吉源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翠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其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收款人非本件債務人;又現金收入傳票2紙、證人名單、存證信函亦難認與債務人蔡吉源有何債權債務關係,其釋明稍有不足,請另行提出債權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