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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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四二號
原告誠豪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藍天生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零貳仟伍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捌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肆份。並應說明:依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載之金額合計共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捌仟元,惟支付命令狀係稱應命被告給付「附表」所示金額僅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零貳仟伍佰壹拾陸元,其齟齬之處,應為如何之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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