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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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寅○○選任辯護人鄭和傑律師
蘇新竹律師 謝依良 律師被告丙○○
庚○○己○○丑○○子○○丁○○壬○○癸○○辛○○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五八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第一三一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寅○○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非法重製音樂光碟、影音光碟共拾萬貳仟貳佰伍拾陸片(含已提出告訴之盜版音樂光碟捌萬玖仟陸佰陸拾陸片、尚未提出告訴之盜版音樂光碟壹萬壹仟玖佰片、盜版之影音光碟陸佰玖拾片)、帳目單據壹箱、外標印刷封面紙參拾貳箱、包裝盜版光碟使用之收縮膜肆拾玖捲、包裝用塑膠絲帶參拾貳捲、塑膠外殼底柒仟零伍拾個、塑膠外殼玖仟捌佰個及自動包裝機壹部及打包機壹部均沒收。
丁○○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參年。
丑○○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庚○○、己○○、子○○、壬○○、癸○○、辛○○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參年。
事實
一、寅○○與丁○○為夫妻關係,二人明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光碟內灌製之歌曲或影片(如附表一、二、三所載被侵害歌曲、影片名稱),分別係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新力歌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博德曼 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宇宙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所屬會員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五家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或電影類視聽著作,非經前揭擁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營利而交付,寅○○與其妻丁○○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權以營利謀生之犯意聯絡,共同集資購買自動包裝機等機械,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年初起,向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林姓之成年男子,購入未經上開十五家公司授權重製,分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非法重製音樂光碟、影音光碟及外標印刷封面,並以每小時新台幣(下同)七十元至一百元不等之工資,僱請不詳姓名之工人在台南市○○街○號及十號之工廠內擔任包裝上開盜版光碟之工作,又自九十年九月初起,先後僱請均明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光碟內灌製之歌曲或影片係非法重製盜版品之丙○○、庚○○、己○○、丑○○(八十八年間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年八月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子○○、壬○○、癸○○及辛○○等人,在台南市○○街○號及十號之工廠內擔任包裝上開盜版光碟之工作,待包裝完成後再分別運送販賣至全省各地區之夜市攤販,再由夜市攤販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寅○○、丁○○、丙○○、庚○○、己○○、丑○○、子○○、壬○○、癸○○及辛○○並均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年十月四日零時十分許,在台南市○○街○號及十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非法重製音樂光碟、影音光碟共十萬二千二百五十六片(含已提出告訴之盜版音樂光碟八萬九千六百六十六片、尚未提出告訴之盜版音樂光碟一萬一千九百片、盜版之影音光碟六百九十片)、帳目單據一箱、外標印刷封面紙三十二箱、包裝盜版光碟使用之收縮膜四十九捲、包裝用塑膠絲帶三十二捲、塑膠外殼底七千零五十個、塑膠外殼九千八百個及自動包裝機一部及打包機一部。
二、案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新力歌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博丁○○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宇宙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等十三家公司及由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代其所屬會員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五大隊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寅○○、丙○○、庚○○、己○○、丑○○、子○○、壬○○、癸○○及辛○○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核與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新力歌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博丁○○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宇宙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之告訴代理人甲○○、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之代理人乙○○及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之代理人戊○○等人於警局詢問時所指訴之情節相符;另訊之被告丁○○ 矢口 否認有參與上開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警方查獲本案時伊在場,伊只是送宵夜去給伊先生及工人食用,伊知道伊先生的工作,但 伊有 叫他不要作了,伊並未參與云云。經查,本件被告寅○○經營盜版光碟之包裝及販賣,其數量及規模均屬龐大,而現場於午夜時分為警查獲時,即包裝盜版光碟之工人就有八人之多,被告寅○○且於偵查中供證稱其係以一百餘萬元購入前揭扣案之自動包裝機器,其妻亦有提供一部分資金等語,是被告寅○○提供鉅資投入此項非法營業,且係在夜間進行包裝工作,被告丁○○既為寅○○之妻,復有共同出資,而本案為警查獲時丁○○又在工廠中,焉能就此諉為不知,另扣案之帳目單據中有數十張匯款申請書,匯款人均為被告丁○○,日期自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至同年十月二日,金額自六千多元至九萬多元不等,應係被告寅○○及丁○○向上游購買盜版光碟及印刷物品之價金,足見被告丁○○不僅知情且有參與本件犯行,其空言否認,顯係事後圖卸刑責之詞,無足採信。此外,並有上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非法重製音樂光碟、影音光碟共拾萬貳仟貳佰伍拾陸片(含已提出告訴之盜版音樂光碟捌萬玖仟陸佰陸拾陸片、尚未提出告訴之盜版音樂光碟壹萬壹仟玖佰片、盜版之影音光碟陸佰玖拾片)、帳目單據壹箱、外標印刷封面紙參拾貳箱、包裝盜版光碟使用之收縮膜肆拾玖捲、包裝用塑膠絲帶參拾貳捲、塑膠外殼底柒仟零伍拾個、塑膠外殼玖仟捌佰個及自動包裝機壹部及打包機壹部扣案可資佐證,暨前揭告訴代理人等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著作物著作權證明文件、現場照片十五幀在卷可稽,被告寅○○、丁○○、丙○○、庚○○、己○○、丑○○、子○○、壬○○、癸○○及辛○○等十人之犯罪事證已臻明確,渠等犯行均足以認定。
二、按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者,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被告寅○○、丙○○、庚○○、己○○、丑○○、子○○、丁○○、壬○○、癸○○及辛○○等人均明知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販賣交付予不特定顧客,並以之為常業,均應論以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被告寅○○等人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等以意圖營利而交付之常業行為侵害數告訴人之著作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丑○○前於八十八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年八月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寅○○及丁○○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所得,卻以販賣非法重製音樂及影音光碟為業,販賣對象遍及全省,而賺取暴利,對著作權人侵害甚鉅,其餘被告因貪圖小利共同為此不法犯行,然僅從事包裝工作,且薪資低微及除丁○○外其餘被告犯後均能供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丙○○、己○○、子○○、丁○○、壬○○、癸○○及辛○○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庚○○於七十年間雖曾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七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執行完畢,然執行完畢後最近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渠等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丙○○、庚○○、己○○、子○○、壬○○、癸○○、辛○○及丁○○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勵自新。至於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非法重製音樂光碟、影音光碟共拾萬貳仟貳佰伍拾陸片(含已提出告訴之盜版音樂光碟捌萬玖仟陸佰陸拾陸片、尚未提出告訴之盜版音樂光碟壹萬壹仟玖佰片、盜版之影音光碟陸佰玖拾片)、帳目單據壹箱、外標印刷封面紙參拾貳箱、包裝盜版光碟使用之收縮膜肆拾玖捲、包裝用塑膠絲帶參拾貳捲、塑膠外殼底柒仟零伍拾個、塑膠外殼玖仟捌佰個及自動包裝機壹部及打包機壹部,均係被告寅○○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寅○○供明在卷,爰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登拋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1附表一:
編號查扣CD唱片名稱數量被侵害歌曲名稱公司名稱
1五月天侯鳥等六00七侯鳥滾石
2瑪麗亞凱莉星光閃閃一二九六0LoverBoy科藝百代
3 李彩樺 國語專輯九一00我愛雨天上華
4蔡依琳Luckynumber五七七0Luckynumber環球
54inlove誰怕誰一二三00誰怕誰博德曼
6 孫燕姿 風箏八八五0風箏華納
7 庾澄慶 海嘯一五五五0海嘯新力
8古巨基戀戀情深三二一五天使豐華
9 宋新妮 Jessica五二二0懷念福茂
MCHotDog哈狗幫三一一五我的生活魔岩
濱崎步無盡傷悲四二二八Trust艾迴
SHE女朋友女生宿舍四二七冰箱宇宙共八萬六千七百四十二片(另尚有一萬一千九百片尚未告訴,合計共九萬八千六百四十二片)附表二:
編號查扣CD唱片名稱被侵害歌曲名稱公司名稱
1王識賢腳踏車華特
2白冰冰醉情歌華特
3台灣紅歌大排檔腳踏車等華特共二千九百二十四片附表三:
編號查扣影音光碟名稱公司名稱
1決戰猩球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2侏儸紀公園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共三百四十五套(六百九十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