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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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家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陸家豪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