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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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2號聲請人 江柏凱 相對人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112年度司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程序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鄭靜筠
法官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