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4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4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宥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捌仟柒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宥綾於民國112年0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3日起至民國117年0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6日止累計104,370元整未給付,其中98,774元為本金;4,30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宥綾於民國112年0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117年02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6日止累計104,421元整未給付,其中98,747元為本金;4,381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宥綾於民國112年0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114年01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6日止累計30,981元整未給付,其中28,890元為本金;1,29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黃宥綾於民國112年0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0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6日止累計29,487元整未給付,其中27,794元為本金;90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黃宥綾於民國112年0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4日起至民國117年02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6日止累計104,330元整未給付,其中98,774元為本金;4,26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黃宥綾於民國112年0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114年01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6日止累計41,042元整未給付,其中38,521元為本金;1,72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債務人黃宥綾於民國112年0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6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6日止累計94,072元整未給付,其中89,301元為本金;3,778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
(八)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745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8774元黃宥綾自民國112年0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98747元黃宥綾自民國112年0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8890元黃宥綾自民國112年0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27794元黃宥綾自民國112年0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98774元黃宥綾自民國112年0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38521元黃宥綾自民國112年0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007新臺幣89301元黃宥綾自民國112年0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