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紘箖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紘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紘箖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2月,現在監獄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月24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10年3月21日入監執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2月20日,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