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明儒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儒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共計2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0011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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