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87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永興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永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王永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1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證。被告既已逃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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