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77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顏方春蓮顏宗男 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顏俊杰 即顏宗男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顏雅慧 即顏宗男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顏雅芬 即顏宗男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顏雅玲 即顏宗男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顏雅淑 即顏宗男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宗男於繼承 王光福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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