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 賴秀琴 代理人 王珮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方瀅晴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001 王國燦 京城銀行水上分行109年12月3日12,800元0000000恆成建材行賴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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