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CHENGCHEELEONG(馬來西亞籍,中譯名:鄭志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CHENGCHEELEONG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CHENGCHEELEONG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7日│107年11月27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3478號│108年度偵字第1237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62號│108年度訴字第13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23日│108年8月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58號│108年度訴字第13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17日│108年12月6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599號│109年度執字第6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