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舊制年資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01號原告 張麗珍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被告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洽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舊制年資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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