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93號原告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