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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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連續」二字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連續」二字係贅載,應予更正並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莊素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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