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無誤,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