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小字第1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義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