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3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吉棋選任辯護人黃啟逢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吉棋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