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玉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玉萍於民國101年12月起,在其桃園市○○區○○街○○巷○號住處,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露天拍賣網站,以「ping0924」之帳號,刊登販賣使用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貼紙商品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76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貼紙,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莊玉萍因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765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3年11月2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HelloKitty」商標圖案商品共1件,經鑑定屬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商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清單、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委任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各
1份、物品照片2張等在卷為憑(參見偵字卷第12至24頁),亦足認定。準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前開物品,係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論該物品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品項│數量(個)│├──┼─────────┼───────┼─────┤│1│「HelloKitty」│貼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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