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四號
上訴人裕大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壯觀羅馬大廈羅馬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四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其中上訴人裕大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裕大公司)部分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其中上訴人丙○○部分為新台幣陸萬貳仟叁佰拾陸元,應徵裕大公司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叁拾元;應徵丙○○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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