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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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37號原告承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 律師
薛西全 律師上列1人複 劉妍孝 律師代理人被告日商石川島播磨重工業株氏會社
設高雄市○○區○○○路○○號19樓之2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輔佐人甲○○住台南市○區○○路○○○巷○弄○○號訴訟代理人乙○○住高雄市○○○路○○號19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