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4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4496號債權人 林柄孝 即明享冷氣行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貽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固聲請對債務人吳貽雯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LINE對話紀錄為據。惟觀狀附發票影本所示,買受人為第三人翔宇冷氣空調有限公司米米實業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吳貽雯,且狀內並未提出其他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吳貽雯請求之法律依據,是依債權人提出之存款交易明細影本至多僅能釋明伊與第三人翔宇冷氣空調有限公司確有金錢往來之事實,難以率認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對債務人吳貽雯請求之釋明資料,惟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補正狀仍未為釋明,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依聲請之意旨應認債權人之請求,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