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0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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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0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蔡書瑜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