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761號債權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聯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聯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 王啟宇 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