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4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蘇筱娟 債務人 陳欣瑩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69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自11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6,66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附表一: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3,692元陳欣瑩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1.97%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2.095%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2日止按年息2.220%計收利息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5%計收利息附表二: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6,668元 黃育瑩 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1.845%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1.97%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2.095%計收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2日止按年息2.220%計收利息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