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60號聲請人 周清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舜天建設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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