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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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抗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20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97年6月26日第一審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一。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二)。
三、抗告人甲○○並未提出有利之證據及辯解,本案定執行之刑案俱已判決確定,有前案紀錄表足稽,其所犯又俱屬刑法修正後新法案件,本屬數罪併罰關係,與是否一案移送無關,本院審酌被告犯行輕重,犯行次數及所犯各罪之宣告刑,認原審裁定尚屬妥適,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