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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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繼承遺產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36號原告乙○○○
甲○○○丁○○戊○○己○○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被告丙○○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5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家事第2庭法官張桂美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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