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46號聲請人 白篤生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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