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51號原告 蔡政達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 胡志郎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鄧思辰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51號原告 蔡政達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 胡志郎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