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8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慧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明慧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起予以羈押,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壢簡字1098號判決確定,並定於105年2月17日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2月17日105年執音字第107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判決確定進入執行,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