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620號債權人 陳升榮 債務人 陳進明 債務人達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碧柳 債務人簡碧柳
一、債務人達巍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請求內容關於陳進明、簡碧柳部分之原因事實相關釋明。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5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於105年5月12日陳報狀內迄未補正,其聲請對陳進明、簡碧柳核發支付命令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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