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26號債權人 張松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華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影本需清晰)。如未為提示,則請改以票據以外之法律關係(例如借款、貨款)為請求,並請表明該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另利率並應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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