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О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一二六號),本院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三二二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八日,在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弄○○號住處內,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一日,在該住處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持有吸食器一組、玻璃管四個、空瓶二個,因認被告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嫌等語。
三、惟查被告業於八十九年七月八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均有明文。本件應諭知為不受理之判決,已如前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規定,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予以審判,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潘進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聖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