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65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西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2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 唐西河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康西河」。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在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原應為「康西河」,而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誤載為「唐西河」,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查,是以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所記載之「唐西河」,顯係「康西河」之誤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開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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