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交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柯佳妤 被告 鄭凱元
宏曜機械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鄭志堅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鄭凱元被訴本院101年度竹交簡字第55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李毓華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依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