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151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債務人 蔡蜜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用電終契日期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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