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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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573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宇祥 原審選任辯護人 陳履洋 律師
林祐增 律師 葉慶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邱宇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27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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