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1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1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15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開車易生危險,猶於飲酒後經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3毫克下開車,且行徑中不慎撞及他人機車,顯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被告為本罪初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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