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446號原告甲○○被告乙○○
現應受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進安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446號原告甲○○被告乙○○
現應受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