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7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逃匿,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予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