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61號
上訴人 曹如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志舜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