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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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61號

上訴人 曹如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志舜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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