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24號原告 陳增祥
陳宏益 被告 楊廖桂孃
楊麗華 楊永裕 李楊來楊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7,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楊郁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