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4樓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所明定。又更生之程式,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住所地在臺北市南港區,此觀聲請狀之記載即明,是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黎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