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5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林晏如法官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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