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簡字第28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苗簡字第286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7,893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10元×10
57.72平方公尺=327,8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