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406號
原 告 榮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吳尚昆 律師
李怡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璨譽企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