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49號原告上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燦 被告裕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恩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宜遙